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附則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71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 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收接管時 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無政府公定價格者,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之價 格計算之。

前項應發獎金,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財政部核發。但仍應補辦預算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