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43條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在三日內將實際情形通 知出借機關,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屬不能使用時,即行終止借用關係,收回 借用物,或辦理報損或報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