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總則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 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