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公用財產之用途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29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 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 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