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財產報告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67條
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 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