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財產報告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66條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 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 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