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4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 理者。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