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2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 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