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2-2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 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 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 ,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