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2-1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 政院核准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 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