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1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 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 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