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總則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 關法令辦理: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