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總則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4條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 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 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