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公用財產之用途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5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 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