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公用財產之用途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4條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 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 經行政院核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