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公用財產之用途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2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 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 劃,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