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維護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0條
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 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 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前項為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該管法院查究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