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總則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 、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