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維護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9條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 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 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