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維護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7條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 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