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產籍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3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 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