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產籍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1條
管理機關應設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分類 、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其異動情形,應依會計報告 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