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總則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2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