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76 年 01 月 26 日)
第9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 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