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76 年 01 月 26 日)
第6條
本公債之各期還本付息,以第二高速公路之工程受益費全數、汽車燃料使 用費、服務費為財源,扣除管理維護費後,均列入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 行儲存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