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核銷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36條
經辦行付訖之本息票應逐張在背面加蓋「○○行付訖日戳」及打洞,並於 每旬底,分別債票名稱、種類、期次、面額,彙拼成帙 (每百張一小帙, 十小帙一大帙,尾數另帙),且須保持債票號碼之完整,連同「○○公債 付訖本息票送銷報告表」一併送承轉行彙整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