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掛失止付及信託公示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35-5條
記名式債票申請信託公示時,應由債票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債票、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加蓋印鑑向原經辦行辦理。

前項申請經由經辦行核對後,於債票上載明信託財產並加註日期,列印「 記名式債票信託清單」備查。

前二項規定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