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還本付息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31條
承轉行應根據各經辦行所送「○○公債付訖本息票送銷報告表」與送銷本 息票核對後,將其經付之本息款於「活期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中央銀 行應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各承轉行本身代理國庫者 ,除比照辦理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