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還本付息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29條
經辦行經付之本息款項,應以「短期墊款」或「應收款」處理,如其本身 為承轉行則以「活期存款」科目--○○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處理 。

如承轉行同時代理國庫,則以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公債基金」科細目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