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還本付息 ( 92 年 02 月 26 日)
第22條
中央銀行收到公債本息基金,應按公債名稱、種類、期次,於國庫特種基 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分別開立專戶存儲備付。

此項基金付至各該期次本息屆滿後辦結,開付期間不受年度結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