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91 年 05 月 29 日)
第4條
本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 、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財政部分別衡酌發行時之 實際狀況訂定。

本公債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