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總則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 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第3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 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