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總則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3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 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