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7條
承攬業經完成核准登記後,發給下列登記證:

一、經核准辦理海運業務者,發給海運業務登記證。

二、經核准辦理空運業務者,發給空運業務登記證。

前項登記證,應每兩年向原登記關區辦理校正一次;其登記證遺失時,應 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