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6條
承攬業經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 完成核准登記:

一、海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 ,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空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 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保證金數額調整時,承攬業應於海關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領回 或補繳其差額。

第一項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