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5條
海運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曾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 者,應不予核准登記;已核准登記者,應予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 力。

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者,指於申請登 記日起溯算一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 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或 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 他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