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罰則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8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者,海關得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 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 轉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