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罰則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6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規定者,海關得依本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申報貨物 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