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3條
承攬業應依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轉運准單、出口貨物放行通知等記載事 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負責將該貨櫃(物)安全運送至海關指定地點或 承載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點收並裝運出口。海關如有指定路 線或時限者,該承攬業者應予遵照。

前項運送不得遲延或變更貨物之性質或包裝,亦不得破壞封條。運送途中 因事故、不可抗力而延誤或中斷運送或改變路線或改變運送工具時,承攬 業者應採取預防措施避免貨物外流,並應將其事由立即向最近之海關報備 。

第一項貨櫃(物)之運送控管所需文件及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第一項貨櫃(物)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驗,並得派員押運或准由承 攬業者提供應繳稅費相當之擔保,經加封後免予押運。

第一項貨櫃(物),承攬業者申請加封電子封條替代押運者,應配合辦理 電子封條配櫃、加封及讀取核對等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