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0條
承攬運送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 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 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進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 1.海運: (1)依第十六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2.空運: (1)依第十八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十八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出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後二十 四小時內。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

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