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9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 之。

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 數、重量。如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 件數。

二、運往地點。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