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3條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 起,保存五年。

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 ,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