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7條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 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 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 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