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 99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貨物,符合下列規定者,認定為該等國家之原產貨 物:

一、自該國完全生產之貨物。

二、貨物之生產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者,其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 五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