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總則 ( 99 年 12 月 24 日)
第4-2條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 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