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 99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 (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C.I.F.) / 貨物出口價格 (F.O.B.) =附加價值率 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該中華民國原產材料 於計算附加價值率時不列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