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附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22條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 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 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

第23條
連線通關因電信線路或電腦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者,得改以書面人 工作業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及通關程序,由海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第24條
未連線業者之報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適用連線通關之規定。

第25條
進出口貨物之電腦連線通關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專屬於進口貨 物之特別規定及機邊驗放之出口生鮮動、植物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者, 不在此限。

第26條
實施本辦法之作業程序及報關手冊,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並公告之。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