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附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22條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 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 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