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關網路:指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 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經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供營運 之網路。

二、電腦連線:指與貨物通關有關之機關、機構、業者或個人,以電腦主 機、個人電腦或端末機,透過網際網路與單一窗口連線,傳輸電子資 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之遞送。

三、電子資料傳輸:指與貨物通關有關之機關、機構、業者或個人,利用 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經由通關網路透過單一窗口相互傳輸訊息,以 取代書面文件之遞送。

四、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貨物進出口之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 、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而與單一窗口電腦連線之行政機關或受各該 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

五、連線金融機構:指受委託代收或匯轉各項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而與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電腦連線之金融機構或經財政部指定之機構 。

六、連線業者:指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 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 站業、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

七、未連線業者:指未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 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之前款業者或其代理人。

八、連線通關:指依照規定之標準格式,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辦理貨物進出口、轉運或轉口通關程序。

九、連線申報:指連線業者依連線通關方式依關稅法規之規定所為應行辦 理或提供之各種申報、申請、繳納或其他應辦事項。

十、連線核定:指連線之海關對於前款之連線申報所為之各種核定稅費繳 納證或准單之核發、補正、貨物查驗或放行之通知或其他依法所為之 准駁決定,經由單一窗口傳輸之各種核定信息。

十一、線上扣繳:指連線業者與指定之連線金融機構約定開立繳納稅費帳 戶,並於連線申報時在報單上「繳稅方式」之「線上扣繳」欄填記 ,其應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透過電腦連線作業由該帳戶直接 扣繳國庫。

十二、連線轉接服務業者:指按照通關網路公告之技術規範,提供相關用 戶與通關網路間為連線所需之資訊轉接服務事業。

第3條
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 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4條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十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 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海關實施通關自動化有關事項,除前項規定者外,得視需要委託經營通關 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