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4條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十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 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海關實施通關自動化有關事項,除前項規定者外,得視需要委託經營通關 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辦理之。